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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4民初2059号

王云与王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云,王朝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04民初2059号

原告:王云。

被告:王朝龙。

原告王云诉被告王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朝龙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7.8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其亲戚买车需要资金,于2015年5月15日向原告借款7.8万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返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王朝龙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条”一张、交通银行及广发银行信用卡账单各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王云人民币柒万捌仟元整(78000)。此据,借款人:王朝龙,2015.5.15”。交通银行账单显示:2015年5月15日,原告持有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在“江苏某汽车配件”刷卡消费4.4万元。广发银行账单显示:2015年5月15日,原告持有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在“江苏某汽车配件”刷卡消费3.4万元。原告陈述,上述两笔信用卡消费记录,即为出借给被告王朝龙的借款,系被告为其亲戚购车,在淮安“某某”4S店的消费记录。被告王朝龙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认定,对上述证据载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有权随时主张债权,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答辩、举证,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8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未约定还款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予准许。原告主张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付息,不违反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朝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云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7.8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170元,由被告王朝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

审 判 长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侍善之

人民陪审员  谈洪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志劼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贷,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还款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