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2民初1350号
原告:魏波,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告:马丙良,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住辽宁省盘山县。
原告魏波诉被告马丙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莉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佳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