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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2民初1350号

魏波诉马丙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波,马丙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2民初1350号

原告:魏波,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告:马丙良,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住辽宁省盘山县。

原告魏波诉被告马丙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莉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佳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