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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641号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赵永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赵永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641号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俭,董事长。

被告:赵永岱,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赵永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15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 浩

人民陪审员 王 萍

人民陪审员 李永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冉珍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