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3180号
原告: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丹,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程敏,该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捷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罗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罗明,女,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被告:朱博,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被告:朱伟光,男,198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被告:凡丽娜,女,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捷腾贸易有限公司、罗明、朱博、朱伟光、凡丽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50元,减半收取26625元,由原告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宣春莲
代理
审判员 杨友义
人民陪审员 文晓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丁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