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财保271号
申请人: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唐一林。
被
申请人:朝阳博文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法定代表人杨柏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上述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1万元或等值财产进行诉前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朝阳博文机床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胡德旭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春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