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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刑初220号

戴维高、周隆建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赌博
当事人
戴维高,周隆建,胡利辉,吕前八,陈佑清,张福根,凌建伟,汪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81刑初220号公诉机关宁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维高(外号“狗子”),男,1972年3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宁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国市。被告人戴维高曾因赌博,于2015年4月27日被宁国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曾因赌博,于2015年9月15日被宁国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戴维高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宁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29日经宁国市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并逮捕,当日由宁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国市看守所。被告人周隆建(外号“隆三”),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宁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国市。被告人周隆建曾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旌德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周隆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3日被宁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29日经宁国市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并逮捕,当日由宁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国市看守所。被告人胡利辉,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绩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绩溪县,住绩溪县。被告人胡利辉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宁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吕前八(外号“八子”),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宁国市,汉族,小学文化,砖匠,住宁国市。被告人吕前八曾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11月11日被宁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吕前八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宁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29日经宁国市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并逮捕,当日由宁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国市看守所。被告人陈佑清,男,1969年4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宁国市,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宁国市。被告人陈佑清曾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11月21日被宁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陈佑清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宁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29日经宁国市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并逮捕,当日由宁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国市看守所。被告人张福根,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宁国市,汉族,半文盲,务农,住宁国市。被告人张福根曾因赌博,于2009年3月27日被宁国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收缴赌资人民币1000元,因赌博于2013年7月15日被宁国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收缴赌资人民币80元;被告人张福根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宁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凌建伟(小名“侠”),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宁国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宁国市,租住宁国市。被告人凌建伟曾因赌博,于2015年2月3日被宁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凌建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9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29日经宁国市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并逮捕,当日由宁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国市看守所。被告人汪巍,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宁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宁国市,租住宁国市。被告人汪巍曾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1月9日被宁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2年2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汪巍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宁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29日经宁国市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并逮捕,当日由宁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国市看守所。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6)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维高、周隆建、胡利辉、吕前八、陈佑清、张福根、凌建伟、汪巍犯赌博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维高、周隆建、胡利辉、吕前八、陈佑清、张福根、凌建伟、汪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0日至9月22日期间,被告人戴维高安排被告人周隆建负责联系旌德境内参赌人员、安排被告人胡利辉负责联系绩溪境内参赌人员,在宁国市胡乐镇龙池村、洪门村、白地村一带的树林中用麻将牌以“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被告人吕前八负责在赌场外放哨,被告人张福根、陈佑清负责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凌建伟在赌场内按下注赌资的3%抽金,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被告人汪巍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并按日利率3%收取高额利息。为此,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请求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戴维高、周隆建、胡利辉、吕前八、陈佑清、张福根、凌建伟、汪巍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戴维高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隆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利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吕前八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佑清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福根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凌建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汪巍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0日至9月22日期间,被告人戴维高安排被告人周隆建负责联系旌德境内参赌人员、安排被告人胡利辉负责联系绩溪境内参赌人员,在宁国市胡乐镇龙池村、洪门村、白地村一带的树林中用麻将牌以“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被告人吕前八负责在赌场外放哨,被告人张福根、陈佑清负责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凌建伟在赌场内按下注赌资的3%抽金,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被告人汪巍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并按日利率3%收取高额利息。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9月20日下午,被告人戴维高在宁国市胡乐镇龙池村吴村至东风组的村村通道路1500米处右拐一机耕路后的树林内摆放赌具,被告人周隆建、胡利辉联系参赌人员,被告人张福根、陈佑清分别驾驶面包车将参赌人员送至该地点,被告人戴维高组织参赌人员冯某、程某1、俞某、刘某等人以“二八杠”的方式聚众赌博。由被告人吕前八在吴某到东风组道路岔路口放哨,被告人凌建伟在赌场内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后被告人周隆建、胡利辉各获取报酬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吕前八、张福根各获取报酬人民币200元,陈佑清、凌建伟各获取报酬人民币300元。2、2015年9月21日下午,被告人戴维高在宁国市胡乐镇洪门村三里亭组来喜山庄后的树林内摆放赌具,被告人周隆建、胡利辉联系参赌人员,被告人张福根、陈佑清分别驾驶面包车将参赌人员送至该地点,被告人戴维高组织参赌人员冯某、万某、刘某、俞某等人以“二八杠”的方式聚众赌博。由被告人吕前八在来喜山庄门口放哨,被告人凌建伟在赌场内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被告人汪巍在赌场内为被告人戴维高提供赌资人民币10000元。后被告人周隆建、胡利辉各获取报酬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吕前八获取报酬人民币200元,被告人张福根、陈佑清、凌建伟各获取报酬人民币300元。3、2015年9月22日下午,被告人戴维高在宁国市胡乐镇白地村蜀洪岭一养鸡场后山的树林内摆放赌具,被告人周隆建、胡利辉联系参赌人员,被告人张福根、陈佑清分别驾驶面包车将参赌人员送至该地点,被告人戴维高组织参赌人员程某1、刘某、一个50多岁的绩溪人、俞某等人以“二八杠”的方式聚众赌博。由被告人吕前八在洪门村胡乐派出所出口岔路口处放哨,被告人凌建伟在赌场内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4000余元。被告人汪巍在赌场内陆续为参赌人员俞某提供赌资人民币60000元,当场收取利息600元。后被告人周隆建、胡利辉各获取报酬人民币1000元。当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吕前八等人被宁国市公安局特(巡)警查获。另查明:2015年9月22日,公安机关将赌具麻将牌1副予以扣押。2015年10月22日,宁国市公安局作出宁某2(行)缴字(2015)935号决定,对犯罪工具麻将牌1副予以收缴。2015年9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戴维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2015年9月29日9时许,被告人胡利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2015年10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周隆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2015年10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汪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2015年10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凌建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2016年7月15日,被告人戴维高、周隆建、胡利辉、吕前八、陈佑清、张福根、凌建伟、汪巍分别向公安机关退赃款人民币15000元、5000元、5000元、400元、600元、500元、900元、900元。经司法行政机关评估,被告人凌建伟不适合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戴维高、周隆建、胡利辉、吕前八、陈佑清、张福根、凌建伟、汪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俞某、程某3、刘某、冯某、万某、付某,4、程某2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赌博场地方位图,现场指认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关于网上逃犯胡利辉投案自首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2011)宁刑初字第00292号刑事判决书、(2015)旌刑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书、宁某3刑字(86)第88号刑事判决书、宁某3刑字(86)第078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维高、周隆建、胡利辉、吕前八、陈佑清、张福根、凌建伟共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汪巍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汪巍先后两次为他人赌博提供资金,其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且获利数额较少,并非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结合其全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不认定为累犯,但属于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过程中,被告人戴维高系组织、领导者,系主犯,被告人周隆建、胡利辉、吕前八、陈佑清、张福根、凌建伟、汪巍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戴维高、周隆建、胡利辉、凌建伟、汪巍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吕前八、陈佑清、张福根归案后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隆建曾因犯赌博罪受到刑事处罚,属有前科,且在管制期间再犯同种罪行,主观恶性相对较深,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吕前八、陈佑清曾因犯盗窃罪,受到过刑事处罚,属有前科,对二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戴维高、张福根、凌建伟曾因赌博受到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各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且全部退赃,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胡利辉、张福根上述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无不良评价,依法对其可适用缓刑。综上,对被告人戴维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告人周隆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告人胡利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吕前八、陈佑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张福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凌建伟、汪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戴维高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周隆建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日起至2017年2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胡利辉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四、被告人吕前八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陈佑清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张福根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七、被告人凌建伟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1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汪巍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九、对被告人戴维高、周隆建、胡利辉、吕前八、陈佑清、张福根、凌建伟、汪巍所退赃款人民币15000元、5000元、5000元、400元、600元、500元、900元、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叶武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