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2664号
原告:驻马店市经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义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茂,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2200210657852
被告:王子坤,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经盛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子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经盛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经盛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经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驻马店市经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健
人民陪审员 詹霄霄
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史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