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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01民初1006号

于苇斌与阿恒别克·努尔哈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苇斌,阿恒别克·努尔哈斯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01民初1006号原告于苇斌,男,汉族,1981年10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新疆北屯市。被告阿恒别克·努尔哈斯,男,哈萨克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阿勒泰市。原告于伟斌与阿恒别克·努尔哈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前,原告于伟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于伟斌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伟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0元由原告于伟斌负担。

审判员 玛依拉&mid d ot;阿合买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努尔沙拉·马吾勒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