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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民初489号

董文霞与王庆平、顾玉平、禹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文霞,王庆平,顾玉平,禹立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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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489号原告董文霞,女,1980年3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洪义,乐陵市安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庆平,男,1966年6月25日生,汉族。被告顾玉平,女,1963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禹立军,男,1964年1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文霞与被告王庆平、顾玉平、禹立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文霞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顾玉平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董文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文霞撤回对被告顾玉平的起诉。

审 判 长 郭    娟

人民陪审员 张  茂  绪

人民陪审员 ���田纯合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  国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