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489号原告董文霞,女,1980年3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洪义,乐陵市安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庆平,男,1966年6月25日生,汉族。被告顾玉平,女,1963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禹立军,男,1964年1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文霞与被告王庆平、顾玉平、禹立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文霞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顾玉平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董文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文霞撤回对被告顾玉平的起诉。
审 判 长 郭 娟
人民陪审员 张 茂 绪
人民陪审员 ���田纯合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 国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