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6)渝0113民初10844号原告邓某甲,女,195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余某乙,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邓某甲诉被告余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甲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邓某甲负担。
审判员 冉卫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白 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