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3406号申请人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富阳市同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富阳市正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张加炎、袁晓英、杜元忠、徐桂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598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山支行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共计人民币100000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949.5元,执行费12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富阳市同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富阳市正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已关门停产,被执行人张加炎、袁晓英、杜元忠、徐桂萍现下落不明。本院到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及居住地张贴执行公告及传票,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徐桂萍名下有位于富春街道体育场路105号504室的房屋,本案已查封,因有抵押处置价值不大;以及车牌为浙A×××××、浙A×××××的两辆小车,本案已查封,因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向申请人作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340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健椿
审 判 员 李中林
代理
审判员 吴江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凌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