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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02民初2751号

白自甫与阳江市江城区0662酒吧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自甫,阳江市江城区0662酒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702民初2751号

原告:白自甫。

被告:阳江市江城区0662酒吧。经营者:成伯庆。

原告白自甫诉被告阳江市江城区0662酒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自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阳江市江城区0662酒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自甫诉称: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进入阳江市江城区0662酒吧上班,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由于该酒吧拖欠我们2016年2月至2016年6月30日工资共9000元,2016年6月22日开始停业,现申请法院维护原告合法利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2016年2月至6月工资,共计9000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阳江市江城区0662酒吧未出庭应诉,后到庭陈述辩称:阳江市江城区0662酒吧是尚欠原告工资9000元。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现在我方没有钱支付给原告,需要半年的时间才能支付完毕被告尚欠的工资。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被告雇请的保安,被告因经营困难,拖欠了原告2016年2月至2016年30日工资共9000元。原告经向被告追讨无果,曾向阳江市江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告知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被告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不属于劳动争议事项,遂诉至本院,请求如诉称。诉讼中,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工资9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江城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江城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回证》以及本案的庭审笔录、询问笔录为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是被告雇请的保安,因原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合法的劳务关系。被告拖欠原告劳务报酬9000元,被告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由于被告没有按时支付劳务报酬给原告,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9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阳江市江城区0662酒吧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报酬9000元给原告白自甫。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阳江市江城区0662酒吧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炎

人民陪审员  林振杰

人民陪审员  杨姗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赖泳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