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3执1235号被执行人邓文华,男,生于1986年7月25日,汉族,无业,住沧州市献县。被执行人毕兴华,男,生于1984年7月6日,汉族,无业,住沧州市献县。本院在执行对邓文华、毕兴华罚金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邓文华、毕兴华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银行无大额存款,因被执行人刑期未满且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暂未执结。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对邓文华罚金14000元;对毕兴华罚金13000元,未执行对邓文华罚金14000元;对毕兴华罚金13000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0113执1235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昌阳
审 判 员 郝晓波
人民陪审员 张 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岳秋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