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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1执170号

姚长林与蔡莲枝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长林,蔡莲枝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1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姚长林,男,195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临晋镇代村五组。

被执行人:蔡莲枝,女,195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临晋镇北月令狐村六组。本院在执行姚长林申请执行蔡莲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姚长林于2016年8月30日以双方正在私下协商中为由,特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晋初字第18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姚金狮

审 判 员 : 陈 博

人民陪审员 : 常 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吕 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