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3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林生,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大武口区。申请执行人赵昶,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游艺西街560号。法定代表人梁生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晨,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执行赵林生、赵昶与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林生与被执行人宁夏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协商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赵林生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325475元,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亚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毛 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