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4民初1648号原告霍付成霍某,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委托代理人霍文成,男,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邯郸市万亩食业有限公司。住址成安县工业区聚良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郭立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霍付成霍某诉被告邯郸市万亩食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付成霍某及委托代理人霍文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邯郸市万亩食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霍付成霍某诉称,2015年3月份,被告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0864元,约定月息1.5分,并约定原告何时用款随时还本付息。2015年6月,因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推诿不还。2016年1月1日,被告给原告换了一张手续,盖有被告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手章。综上所述,恳请人民法院: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864元及利息2129元,共计12933元,此后,按约定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邯郸市万亩食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提交的证据有:2016年1月1日收据一份。对原告提交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经举证、认证本院确认的事实如下:2016年1月1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0864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收到霍付成霍某10864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
本院认为:(一)被告邯郸市万亩食业有限公司借原告霍付成霍某现金10864元,有被告邯郸市万亩食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为凭,被告邯郸市万亩食业有限公司与原告霍付成霍某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邯郸市万亩食业有限公司偿还本金10864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霍付成霍某要求被告邯郸市万亩食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因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主张,系证据不足,对此,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市万亩食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霍付成霍某本金10864元。
二、驳回原告霍付成霍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邯郸市万亩食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海东
人民陪审员 王振亚
人民陪审员 杨 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郝建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