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833号申请执行人马XX,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北京X**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马XX1,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马XX诉北京X**家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2016)京0112民初1462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X**家具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马XX未能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14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马XX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X**家具有限公司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该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峥
代理
审判员 庄庆龙
代理
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殷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