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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833号

马XX与北京XXX家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XX,北京XXX家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833号申请执行人马XX,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北京X**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马XX1,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马XX诉北京X**家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2016)京0112民初1462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X**家具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马XX未能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14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马XX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X**家具有限公司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该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峥

代理

审判员  庄庆龙

代理

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殷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