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晋0824执219号王武功、薛清芳:本院执行的王武功申请执行薛清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申请人王武功共收到被执行人薛清芳案件执行款8560元,其余部分放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强制执行方式结案。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邢聪柳 来源:
王武功与薛清芳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晋0824执219号王武功、薛清芳:本院执行的王武功申请执行薛清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申请人王武功共收到被执行人薛清芳案件执行款8560元,其余部分放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强制执行方式结案。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邢聪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