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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1执158号

杨某、庞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3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庞某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1执15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庞某。被执行人庞某。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执行杨某与庞某、庞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庆城民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庞某、庞某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杨某借款1725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75元,申请执行费2515元。现因被执行人庞某、庞某暂无履行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甘1021执1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国瑞

审判员  白克恭

审判员  郑富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温兴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