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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执671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玉中,孟改梅,孙超,孙毅恒,孙恒博,孟怀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671号申请执行人孙玉中、孟改梅,其他,申请执行人孙超、孙毅恒、孙恒博,男,被执行人孟怀峰,地址新郑市。被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管作峰。经本院依法查证,本案被执行人孟怀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玉中、孟改梅、孙超、孙毅恒、孙恒博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孟怀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玉中、孟改梅、孙超、孙毅恒、孙恒博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建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现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