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2执3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夏洪根,该XX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乔峰,该XX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姜一岭。被执行人树小红。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一岭、树小红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6)苏1202行审1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一、泰州市海陵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泰海卫计征决字(2015)2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申请人姜一岭、树小红负担。”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6年3月7日,本院通过江苏省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2016年3月10日,本院向泰州市房产管理部门查询了两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两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泰州市莱茵东郡花园51幢603室的房产(权证号:泰房权证海陵字第),已被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设有一般抵押28万元,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三年。2016年3月10日,本院向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7月18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两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工商、其他金融产品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8月22日,本院向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情况,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公积金开户信息。2016年8月16日,本院到城东街道计生办进行社区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正式工作,经济条件一般。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经于2016年8月25日以书面谈话形式告知了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没有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查封的房产有抵押,暂不符合处置条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了两被执行人名下一套房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本院查封的财产,因有抵押,暂无法进行处置,但本院查封期限截至2019年8月1日,如需续封,请在上述期限届满前15日内书面申请本院续查封,否则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未能续封的法律后果。现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3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3年,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此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202行审1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惠群
审判员 王亚兵
审判员 许 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