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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2198号

辽宁贵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辽宁贵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2198号

原告:辽宁贵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河沿路5甲13号4门。

法定代表人:肖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钰、隋亚杰,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锋。

原告辽宁贵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祝仰宝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杨美慧、王唤平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贵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辽宁贵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祝仰宝

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

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祝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