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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3执317号

马术宝申请程立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术宝,程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3执317号申请执行人马术宝,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被执行人程立,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术宝与被执行人程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已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宝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车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