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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740号

合肥东皖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与高树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合肥东皖门窗装饰有限公司,高树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740号申请执行人合肥东皖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刘克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高树松,男,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作出的(2016)皖10民终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高树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树松存款572174.4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余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