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66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胡连。被执行人深圳亚陆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石胜富。被执行人舒电光。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深圳亚陆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石胜富、舒电光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00000元的财产或等值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舒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国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