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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7650号

俞惠芬与周焱明、沈张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俞惠芬,周焱明,沈张伟,杭州锋毅运输有限公司,杭州致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民初7650号原告俞惠芬。委托代理人王科威,浙江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焱明。被告沈张伟。被告杭州锋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东社区。法定代表人周焱明。被告杭州致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安桥社区。法定代表人沈彩文。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焱明,即本案被告之一。

原告俞惠芬为与被告周焱明、沈张伟、杭州锋毅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杭州致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傅成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惠芬的委托代理人王科威、被告周焱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俞惠芬诉称:2013年12月24日,周焱明向俞惠芬借款20万元,月利率按2.5%计算,借款期限为2个月;沈张伟、运输公司、工程公司均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提供期限为借款期满之日起两年。借款后,周焱明支付了部分利息。但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今,周焱明未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沈张伟、运输公司、工程公司也未承担担保责任。2015年11月5日,俞惠芬与周焱明、沈张伟、运输公司、工程公司签订协议书1份,约定还款期限延期至2015年12月23日,沈张伟、运输公司、工程公司均自愿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期满之日起两年。为此起诉,要求周焱明偿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沈张伟、运输公司、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庭审中,俞惠芬要求周焱明支付的利息变更为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原告俞惠芬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借条、协议书、银行转账凭证各1份,证明周焱明向俞惠芬借款,及沈张伟、运输公司、工程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实。

被告周焱明辩称:我自己也不清楚当时借了多少笔借款。被告周焱明未向本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被告沈张伟、运输公司、工程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俞惠芬提供的证据,周焱明无异议,本院确认俞惠芬提供的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12月24日,周焱明向俞惠芬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按2.5%计算(利息每月支付),借款期限为两个月;沈张伟、运输公司、工程公司自愿在借款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此后,周焱明已向俞惠芬支付借款利息至2015年年底。2015年11月5日,俞惠芬与周焱明、沈张伟、运输公司、工程公司签订协议书1份,约定周焱明向俞惠芬借款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23日,沈张伟、运输公司、工程公司予以同意;沈张伟、运输公司、工程公司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即自2015年12月24日起两年,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利息等。此后,周焱明至今未向俞惠芬返还借款,沈张伟、运输公司、工程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

本院认为:俞惠芬与周焱明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周焱明向俞惠芬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予以返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沈张伟、运输公司、工程公司作为担保人应当在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担保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周焱明返还俞惠芬借款200000元;

二、周焱明支付俞惠芬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借款200000元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三、上述款项,限周焱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沈张伟、杭州锋毅运输有限公司、杭州致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周焱明应承担的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80元,减半收取2390元,由周焱明、沈张伟、杭州锋毅运输有限公司、杭州致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傅成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沈雨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