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705号被执行人郭建培、XX飞、刘勇超、赵继刚、郭志龙,地址新郑市城关镇新建北路、新郑市辛店镇仰望坡。被执行人史晓冰、侯巧玲,地址新郑市城关乡马寨十队、新郑市城关镇人民西路。经本院依法查明,本案被执行人郭建培、XX飞、刘勇超、赵继刚、郭志龙、史晓冰、侯巧玲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郭建培、XX飞、刘勇超、赵继刚、郭志龙、史晓冰、侯巧玲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建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玉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