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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5098号

巫传富与谭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巫传富,谭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5098号

原告:巫传富,男,1964年7月29日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黄丽霞,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谭正,男,1973年3月2在8日生,汉族,住。

原告巫传富与被告谭正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巫传富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巫传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传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巫传富负担。

审判员 邓 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丹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