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5098号
原告:巫传富,男,1964年7月29日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黄丽霞,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谭正,男,1973年3月2在8日生,汉族,住。
原告巫传富与被告谭正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巫传富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巫传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传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巫传富负担。
审判员 邓 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丹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