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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民初3015号

江砚春与浙江盛峰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江砚春,浙江盛峰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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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5民初3015号

原告:江砚春,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

被告:浙江盛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1450103304),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东谷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陈启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砚春与被告浙江盛峰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涂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原告江砚春在递交起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砚春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涂 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裘立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