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104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丁原根。被执行人黄山云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法定代表人刘亚森。被执行人刘亚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249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浙江恒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黄山云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休宁县溪口镇溪口村溪口红庙商业旅游文化广场暨养生小区在建工程和配套设施(规划建筑面积22449.23平方米,已建面积161713.43平方米)及面积为1333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山云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休宁县溪口镇溪口村溪口红庙商业旅游文化广场暨养生小区在建工程和配套设施(规划建筑面积22449.23平方米,已建面积16173.43平方米)及面积为1333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休房预售证第201400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休国用(2013)字第0678号,内容详见浙恒估(2016)鉴字第16030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盛红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