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622-1号申请执行人刘光财,男被执行人刘光生,男上列当事人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历城民初字第16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光财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存款、无房产。申请执行人刘光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12执6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亓 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荣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