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02刑初330号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庆,男,199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犯抢劫罪,2010年11月30日被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2012年9月16日刑满获释;因吸食毒品,2013年7月3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罚款伍佰元;因吸食毒品,2014年3月2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千元,同年3月31日被该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6年4月2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公一刑诉[2016]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庆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受理,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李林担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史建国、文建设参加评议的合议庭,
书记员李争争担任庭审记录,于2016年8月26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彭某与女友谢某某(外号“瑶瑶”)及“冰冰”、何某等几个朋友在本市岳阳楼区交界岭太空网吧上网,被告人刘庆、张某(已判决)、黄某来到太空网吧后,刘庆与谢某某搭讪,谢某某表示反感,并要其走开。彭某的朋友“冰冰”看到有人纠缠谢某某,立即将情况告知彭某,并给了彭某一把砍刀。随后,彭某拿着砍刀指着被告人刘庆,责怪刘庆调戏其女友,后又用砍刀架在刘庆脖子上将刘庆带出网吧,要求刘庆下跪并道歉。张某、黄某则在旁边发烟说好话劝说彭某,之后被告人刘庆及张某、黄某离开,彭某及其朋友返回网吧。
被告人刘庆因被要求下跪,心里不服气,遂与黄某一起邀集“森胖子”“小剑”等二十余人欲报复彭某。随后,被告人刘庆与张某伙同“森胖子”、“小剑”等人(均在逃)携带凶器来到太空网吧,张某手持棒球棍第一个冲进去,被告人刘庆持斧头紧随其后,其他人也跟着冲进网吧。张某冲到彭某所在位置用棒球棍殴打彭某,并对其他人说:“人在这里,就是他”。张某第一棍未打到彭某,而是将电脑桌砸坏,彭某见状迅速起身,往网吧里面逃跑,被告人刘庆随即追赶上去用斧头劈砍彭某,张某、“森胖子”、“小剑”等其他人也追赶上去用凶器殴打彭某,张某用棒球棍殴打被害人彭某的手臂、屁股、大腿等部位,被告人刘庆用斧头对着彭某身上乱砍,其他人也持凶器对被害人彭某进行围殴,约一分钟后,被害人彭某因受伤躺在地上,张某又拉住彭某往网吧门外拖,拖至网吧门口后,因彭某受伤严重,被告人刘庆、张某等人离开网吧。经鉴定,被害人彭某所受损伤为左胫骨中上段骨折,属轻伤二级。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刘庆在岳阳市火车站附近的“乐尔乐”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刘庆无视国法,伙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庆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了主要作用,属主犯。公诉机关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刘庆予以判处。
被告人刘庆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寻衅滋事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庆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庭审后被告人刘庆的父母与被害人彭某达成了刑事和解,被告人刘庆的父母代被告人刘庆赔偿了被害人彭某的损失人民币贰仟元,被害人彭某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刘庆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病历、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刘庆的户籍资料,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刘庆经过的证言以及证人张某、谢某某、卢某、何某甲、何某乙、方某、汤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彭某的陈述;被告人刘庆的供述和辩解;伤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庆伙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庆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庆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持斧头劈砍被害人,起了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刘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与被害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刘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林
人民陪审员 史建国
人民陪审员 文建设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争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