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82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
法定代表人:韩杰。
被执行人:张汝国,赵艳玲。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汝国,赵艳玲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张汝国,赵艳玲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申请执行标的20577.3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保光
审判员 宋 杰
审判员 蔡雁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柴冠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