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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民申1362号

新疆呼图壁桃源农场清算组与陶仁军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新疆呼图壁桃源农场清算组,陶仁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民申136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呼图壁桃源农场清算组,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红庙子路***号。

负责人:胡二宁,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芳。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陶仁军,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再审申请人新疆呼图壁桃源农场清算组因与被申请人陶仁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23民终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新疆呼图壁桃源农场清算组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999年,双方口头约定由陶仁军承揽农场平房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因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农场提出该工程需要返工,陶仁军一直未返工,致使双方对该建设工程未能验收,也未交付使用,工程款项也没有进行结算,该债权债务处于待定情形,即使人民法院判令农场给付该款项,但该款项的利息也应从陶仁军提起诉讼之日起计算,而不应从2003年4月起计算;

二、陶仁军在清算组公告的法定时间内,逾期不申报债权,应视为放弃债权。陶仁军在时隔14年后,向人民法院主张债权,已超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应予以保护。故,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陶仁军提交意见称,房屋是1999年建造,双方于2003年进行了结算,新疆呼图壁桃源农场清算组出具欠条,但款项一直未付。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疆呼图壁桃源农场清算组向原一审人民法院提供的代理词反映其在原一审期间已对陶仁军主张的欠款提出过诉讼时效抗辩,原二审在新疆呼图壁桃源农场清算组上诉又提出该抗辩的情况下,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新疆呼图壁桃源农场清算组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不予支持欠妥。故,新疆呼图壁桃源农场清算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陈力

代理

审判员张红见

代理

审判员胡卫国二O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