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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执474号

董夫来与淮安恒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夫来,淮安恒丰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3执474号

申请执行人:董夫来。

被执行人:淮安恒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良星,该××董事长。董夫来与淮安恒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6)苏0803民初6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

一、淮安恒丰置业有限公司返还董夫来借款150万元,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3年6月16日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于2016年2月28日前返还;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6360元,减半收取,由淮安恒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淮安恒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有数十起案件在执行中(均未能执结),其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已被多起案件、数家法院所查封,银行账户也被法院冻结。所查封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相关部门及法院正在蕴量处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文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执行,因被执行人所欠债务较多,目前已有大量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其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将有一个较长且复杂的过程,权利人的债权短期内较难实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803民初6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查封的财产变现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纪志阳

审判员  陈爱明

审判员  王亚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龚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