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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执1905号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学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学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1905号申请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理事长。地址成武县永昌路69号。被告王学卫,农民。本院在执行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学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外出无音信,家中又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成武县人民法院(2014)成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振良

审判员  李 超

审判员  侯福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长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