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990-8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黄宪文,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润智。被执行人桂林鸿瑞商务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法定代表人林新凯,总经理。被执行人广东鸿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林小梅,总经理。被执行人周修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民二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2日查封了陈润智名下位于汕头市潮阳区城南办事处新园住宅区西9栋510号房产。现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陈润智名下位于汕头市潮阳区城南办事处新园住宅区西9栋510号房产;
二、续行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全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