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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990-8号

南宁市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润智、桂林鸿瑞商务印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宁市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润智,桂林鸿瑞商务印刷有限公司,广东鸿瑞投资有限公司,周修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990-8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联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黄宪文,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润智。被执行人桂林鸿瑞商务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法定代表人林新凯,总经理。被执行人广东鸿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林小梅,总经理。被执行人周修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民二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2日查封了陈润智名下位于汕头市潮阳区城南办事处新园住宅区西9栋510号房产。现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陈润智名下位于汕头市潮阳区城南办事处新园住宅区西9栋510号房产;

二、续行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全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