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4765号原告上海信大祥木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成国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国祥。被告豪恩家具(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丽华。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信大祥木工机械���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54元,减半收取77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顾敏华
人民陪审员 高 贤
人民陪审员 周明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 嘉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