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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4765号

上海信大祥木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豪恩家具(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信大祥木工机械有限公司,豪恩家具(上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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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4765号原告上海信大祥木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成国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国祥。被告豪恩家具(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丽华。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信大祥木工机械���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54元,减半收取77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顾敏华

人民陪审员  高 贤

人民陪审员  周明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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