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18606号原告汪慧,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汪晶(原告之弟),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温XX美医院员工。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86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被告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千灯镇圣祥东路25号2号。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原告汪慧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汪慧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慧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汪慧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贺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