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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商)初字第18606号

汪慧诉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汪慧,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18606号原告汪慧,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汪晶(原告之弟),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温XX美医院员工。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86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被告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千灯镇圣祥东路25号2号。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原告汪慧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汪慧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慧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汪慧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贺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