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81执210之二号
申请人:布阿洁·吐尔坤,再木再木·艾买提,1958年1月3日出生,新疆阿图什市人,住新疆阿图什市松他克乡欧尼图萨克村铁提路048号,身份证号码:653021195801031113。
被执行人:庞瑞芬,男,1955年11月4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西街26号,身份证号码:440822195511040212。申请执行人布阿洁·吐尔坤,再木再木·艾买提与被执行人庞瑞芬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不履行。本院在法院网上系统进行银行存款查询,同时到房管、土地、车辆、工商管理部门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庞瑞芬有位于廉江市廉城城南汽车站北侧土地一块,由于该财产严重超标的,暂时未能处理,除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李 浩
审判员 :邹晨晖
审判员 : 庞 凡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培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