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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8刑初350号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周海驰犯侵占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占
当事人
海南昌益实业有限公司,周海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08刑初350号自诉人海南昌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白龙南路58号省经济合作厅宿舍楼5-301房。法定代表人孙铭鑫。诉讼代理人卓传旺,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海驰,男,1978年11月出生住海口市美兰区。自诉人海南昌益实业有限公司以被告人周海驰犯侵占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海南昌益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海南昌益实业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海南昌益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魏海英

审 判 员  史燕燕

人民陪审员  李 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美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