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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3刑初83号

柯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03刑初83号公诉机关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某,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批捕公诉刑诉(201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向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柯某酒后驾驶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大冶市往本市方向行驶,行至李家坊隧道内,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对向行驶的鄂b×××××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被告人柯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依法认定,被告人柯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柯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柯某的历次供述;证人马某的证言;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武医法(2016)毒化检字第218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记载表、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黄公交(西)认字(2016)第04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户籍信息、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柯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柯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柯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余佳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冬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