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7民初15230号

湛美江与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雷举源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湛美江,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雷举源,王学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5230号

原告:湛美江,住。委托代理人张海琼,重庆捷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松典,重庆捷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翠园村18栋1号。法定代表人雷举源,职务经理。

被告:雷举源,住。

被告:王学英,住。本院受理的原告湛美江诉被告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雷举源、王学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湛美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美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湛美江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文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夏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