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5230号
原告:湛美江,住。委托代理人张海琼,重庆捷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松典,重庆捷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翠园村18栋1号。法定代表人雷举源,职务经理。
被告:雷举源,住。
被告:王学英,住。本院受理的原告湛美江诉被告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雷举源、王学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湛美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美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湛美江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文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夏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