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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4802号

支XX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480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支某,住湛江市遂溪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6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O16〕4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支某犯抢劫罪,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8日21时许,被告人支某窜至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永怀德商贸城公交站台翠岗6区天桥寻找作案目标,23时许,当被害人许某独自途经此处时,支某从许某身后用右胳膊勒住其脖子、用左手捂住其嘴巴,让其交出财物,并威胁再喊就拿刀捅,后被告人支某从许某身上抢走一部联想A808t手机及现金100元。事后,支某将抢来的联想A808t手机拿至宝安西乡黄田桃源路1号的数码屋手机维修店以30元变卖。经鉴定,联想A808t手机价值人民币280元。2016年6月18日1时39分许,被告人支某又窜至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兴围社区南二巷七号,见被害人王某喝醉酒独自一人,遂尾随进入巷子,后王某蹲在地上玩手机,支某靠近目标,捂住王某嘴巴后强行抢走其手里的苹果Iphone6SPLUS64G手机一部及一个黑色挎包里的365元现金。经鉴定,苹果Iphone6SPLUS64G手机价值人民币5420元。2016年6月18日3时20分,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中工业区B栋新联盈网吧内将支某抓获归案,当场缴获苹果Iphone6SPLUS64G手机一部及现金277元,又在位于深圳市宝安西乡黄田桃源路1号的数码屋手机维修店缴回联想A808t手机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苹果Iphone6SPLUS64G手机一部、联想A808t手机一部、现金277元、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证人钟某的证言、被害人许某、王某的陈述、被告人支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相关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真实、客观,来源合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支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式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支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正  齐

人民陪审员 林  长  福

人民陪审员 曾  庆  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    霞

书 记 员 江伟娣(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