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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2民初1090号

原告刘景全诉被告幺世富、幺成福、王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景全,幺世富,幺成福,王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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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782民初1090号原告刘景全,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幺世富,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幺成福,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王菲,女,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

原告刘景全与被告幺世富、幺成福、王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三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由于三被告缺少资金,在2013年3月31日向被告借款人民币两万元,当时约定利率17‰并且写下欠条一张,此笔借款到期后,原告找被告要此笔借款,被告偿还了一部分,尚欠本金14000元,后期原告又找到被告要钱时,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给付,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此笔借款及利息。三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幺成福、王菲系夫妻关系,幺世富系幺成福的父亲。2013年3月31日三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0000元,当时双方约定2014年3月31日还款利息为月息17‰。2014年6、7月份三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本金,尚欠10000元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还。2015年底,被告将一辆面包车抵押给原告处,其间被告想用这辆面包车折抵拖欠原告的欠款,原告表示不同意折抵欠款,此车现在在原告处。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告的陈述笔录在卷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三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并且出具了欠条,双方形成了借款关系。在原告向被告催要后,被告就应该及时偿还原告的欠款。并且原、被告的欠条上约定了明确的利息,并且利率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相应本金及利息的诉请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幺世富、幺成福、王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刘景全欠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3月31日起至本判决实际给付之日,利率为1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幺世富、幺成福、王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佟大志

代理

审判员  徐园园

人民陪审员  刘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潇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