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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财保302号

冯伟与孟建军、高保平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伟,孟建军,高保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6财保302号申请人冯伟,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申请人孟建军,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城区。被申请人高保平,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城区。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财富大厦东20层。负责人郭强,经理。申请人冯伟因与被申请人孟建军、高保平合同纠纷一案拟提起诉讼,现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11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额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冯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孟建军、高保平银行存款合计三百一十一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瑞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