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11执1149号

合肥超越家具有限公司、黄圣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9-04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合肥超越家具有限公司,黄圣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149号申请执行人合肥超越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常青镇油坊岗村油坊岗组,组织机构代码67586494-X。法人代表:马良仓,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圣伦,男,汉族,1950年3月20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受理合肥超越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圣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民二终字第01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 利

审判员 张文曦

审判员 汪民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孟 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