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3016号
原告:重庆积之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8号B幢9-2、9-3、9-3A、9-5。
法定代表人:蓝洪宇,董事长。
被告:饶添民,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重庆积之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饶添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积之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段静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彭俊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