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324号之一移送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韦富,男,1993年5月16日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象州县。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03刑初292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韦富罚金一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富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韦富目前无可共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宇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人民陪审员 熊 颖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邓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