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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3民初1538号

崔广贤与陈帮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广贤,陈帮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3民初1538号

原告:崔广贤,居民。

被告:陈帮付,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奎民,固镇县刘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崔广贤诉被告陈帮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靳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前,崔广贤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徐利利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原告崔广贤,被告陈帮付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奎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广贤诉称:2012年,陈帮付带徐利利到崔广贤的钢材销售部购买钢材,徐利利两次从崔广贤处购买26000元的钢材。2013年3月18日,陈帮付和徐利利给付崔广贤钢材款13000元。余欠钢材款陈帮付给崔广贤写了欠条,承诺2015年6月份还清。逾期后,被告至今未付。我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法院判令陈帮付给付崔广贤钢材款13000元。陈帮付辩称:崔广贤在其诉状中认可是徐利利分二次购买其26000元的钢材,且陈帮付和徐利利已于2013年3月18日给付其钢材款13000元,剩余13000元钢材款徐利利有义务偿还。陈帮付是出于跟崔广贤相对熟悉才给崔广贤打的欠条,本案真正的受益人是徐利利,剩余工钢材款13000元最终应由徐利利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2年,陈帮付带徐利利到崔广贤处购买钢材,累计赊欠崔广贤钢材款26000元。2013年3月18日,陈帮付和徐利利给付崔广贤钢材款13000元。余欠13000元钢材款由陈帮付给崔广贤写了欠条,并承诺2015年6月份还清。逾期后陈帮付未履行给付义务,崔广贤多次催要未果。

本院认为:徐利利因开发房屋需要从崔广贤处购买26000元的钢材,欠付的13000元钢材款本应由徐利利偿还,但陈帮付主动向崔广贤出具欠条,并承诺2015年6月份前还清,应认定徐利利的债务已转移由陈帮付承担,崔广贤要求陈帮付给付13000元钢材款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帮付给付原告崔广贤钢材款1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被告陈帮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靳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邵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来源:百度搜索“”